合伙买房三大注意事项

2022-08-01
合伙买房三大注意事项,合伙买房需要注意什么?安徽天元为您支招。
  案例:
  张先生与李先生是好朋友,为投资所需,在2007年共同购买了一处200万元的房产,其中张先生出资150万元 (包括以张先生名义向银行借款120万元和现金30万元),李先生出资现金50万元,两人口头商定银行借款由张先生负责归还,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后来,房价涨到360万元,两人为了房子的事产生了纠纷,于是起诉到法院。
  类似案例屡见不鲜,司法实务中法院审判思路也不尽相同,为避免纠纷,建议合伙买房时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弄清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
  共有产权在进行产权登记时有两种方式:一种为共同共有,一种为按份共有。不同的登记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分割方式也不一样。
  简单地说,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大小的共有,分割时原则上是均分,同时考虑到出资等因素。按份共有原则上按照出资比例来分割,除非双方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割。
  所以,如双方出资不同,就应当登记为按份共有,并且将各自所占份额写清楚。
  二、签订书面协议
  光在产权登记上注明还不够,最好还能签订一份书面的协议:写清楚各自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贷款由谁偿还、按什么方式分割,相关的税费、租金收益、使用、物业管理费等如何承担或分享等等,将责权利约定明晰。万一双方产生纠纷,这份书面协议将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三、银行借款详细约定
  实务中,对以一方名义向银行借款并按月偿还的性质如何认定,法院有不同的理解。有的法院认为一方向银行的借款也属于该方出资,是通过融资方式的出资;有的法院则认为,只有实际拿出来的首付和每月已归还的利息和本金才算是出资。笔者另一个案件中,法院将投资总额计算为双方首付与已还银行的本金及利息之和,而不将投资总额理解为房价款的简单相加。
  因此,如以一方名义向银行借款并独自归还,应当在书面协议中写清楚银行借款是否算一方出资以及将来的分割方式。如以一方名义向银行借款而由双方共同偿还,应当详细约定款项进出的账户,每月还款也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有的案件中一方把现金交付给借款的一方来还贷,这在产生纠纷后就难以举证自己的出资款项了。要在共同投资中避免这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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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公房市场价格的评估思路与原则

2022-08-01
        公有住房指的是多个不同时期、不同单位建造的房屋,时间跨度较大,早的建于六、七十年代,已属陈旧房屋,剩余使用年限不多。晚的建于97年或98年取消实物分配之前,属于新房。由于房改房被拆除后,并没有法律、法规保证原产权人对土地继续享有使用权,同时房价中包含了土地价值的因素但并不意味着职工购买住房,也同时购买了七十年或五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对使用年限所剩无几的陈旧房屋,买房实际上等于买了几年的使用权,这时购房与租房的实际效用几乎一样。只要没有通货膨胀,这类房屋几乎没有增值、保值的可能,而只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贬值。因此,评估陈旧已购公房,应采用收益还原法,其市场价格应等于长期租赁的租金折现之和。
  对于投入使用时间不长的房屋,大多用于自住,即使出租,目前也没有稳定,合理的租金收入。同时,由于土地成本及房屋成本不易确定,使得收益还原法和成本法均不宜采用,只有市场比较法切合实际,具有一定的实用性。比如同地区类似商品房再转让实例可以作为可比实例。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商品房与售后公房的税费负担标准及项目有差异,必须加以修正。
  对投入使用时间居中的房屋,应注意收益还原法与市场比较法这两种方法的衔接,但侧重于市场比较法。因为预测租金水平会随租赁时间的延长而降低精确度。相对而言,市场比较法更能反映当事人的现实市场经济行为,因而更能为人所接受。
  有两个须注意的问题:一是房屋功用、权利、总价值一致的原则,即两个不同的房屋,只要功能、权利相同,总价值也应一致,这决定了税费修正的必要性。二是租售协调一致的原则。即完备的房地产市场中租金与售价之间应协调,这一原则决定了陈旧售后公房的售价应与长期租赁情况下的租金折现之和等同一致。只有正确把握这些原则,才能较正确地评估售后公房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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